服务宗旨:科学公正、质量为本、服务高效

    湖北省药品检验所 ->关于我们
    湖 北 省 药 品 检 验 所


单 位 简 介
    湖北省药品检验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所(中心))是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测)的法定技术监督机构。检验(测)业务工作统一安排,人员统一调配,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
    湖北省药品检验所依据鄂革【1972】207号文于1972年设立,省编委以鄂编发【2002】68号文再次确认。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实施药品、药品包装材料的注册检验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需的检验、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等机构下达的药品标准起草复核及质量研究、新药复核、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协作标定等工作。同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281号)的规定:承担保健食品的检验工作。
    湖北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依据省编委鄂编发【2001】084号文于2004年设立,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国家部分医疗器械产品及全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注册检验工作。开展有关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标准、检测技术及检验方法的研究工作。
    本所(中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4号。目前,全所在职职工13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13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4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37人,在读博士4人,硕士(包括在读人员)13人,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1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3人。内设机构14个,设有所办公室、党办监审、质量保证科、业务技术室、人事科、财务科、监督科、中心办公室等管理科室及中药室、化学室、生检室、抗生素室、药理室(生物安全检测室)、药包材室(物理检测室)等检验科室。全所占地面积185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221平方米,实验大楼5431平方米,办公楼1200平方米,实验动物房768平方米。拥有高效夜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薄层色谱扫描仪、毛细管电泳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设备144台件,藏书2万余册,中外文期刊90余种,拥有中药腊叶标本约20000份,中药材标本约2300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可以对社会开展药品及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商)品的检验(测)工作。
    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食品药品质量监督事业,加大了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我所(中心)的检验(测)能力不断增强和完善,业务不断开拓。我们将以一流的工作和精良的技术装备服务社会,努力创建权威的技术检验(测)机构,为湖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单位名称:湖北省药品检验所 湖北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4号 邮编:430064
法人代表:陈维信
联系电话:027-87895014 传真:027-87271483
E-mail :Guanhuiyu@mail.hubyjs.org.cn



公正性声明:
    湖北省药品检验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是依法开展药品及保健食品检验和医疗器械质量检测的法定技术监督机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已通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具有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能力。为履行机构职责,确保检验(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权威性,特郑重声明: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对从事的药品及保健食品检验结果、医疗器械质量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本所(中心)以国家药典和技术标准为依据,独立进行检验(测)工作,秉公办事,不受任何部门行政干预和经济因素影响。
(3)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委托本所(中心)承担的检验(测)任务均一视同仁,并提供相同优质服务,保证数据和结论公正、规范、可靠。
(4)对委托人提供的检验(测)样品、技术资料和本所(中心)的检验(测)原始记录、检验(测)报告履行保密规定。
(5)本所(中心)人员不得利用委托人的资料从事技术开发和可能影响检验(测)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6)在药品及保健食品检验、医疗器械质量检测过程中,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本所(中心)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
(7)全体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技术精益求精,以科学公正的检验(测)结果维护所(中心)的权威。
    本所(中心)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声明,必将严肃处理。恳请社会各界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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