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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检验所 ->办事指南 |
| 合 同 检 验 须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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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订本所合同检验须知: 一、无相关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向我所申请检验的,按合同检验办理。 二、委托单位应出具合同检验申请函(见附件),具体说明委托品种、委托原因、检验方法、检验项目。 三、办理合同检验的人员应熟悉所送样品特性及所附资料内容,详知送检目的。办理时应按要求填写《湖北省药品检验所合同检验申请表》,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四、合同检验须提供检验方法,我所按提供的方法进行检验。不能提供检验方法的,应会同药检所确定检验方法并予以确认。 五、除特殊情况外,样品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检验周期原则上为25个工作日内。若因检验方法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或许会造成重复试验的,应酌情提供更多的样品,并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在检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检验的项目,经我所与委托方联系,15日内未获答复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检验。 六、委托方送检时,应提供中检所发放的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或特殊试剂;如无中检所发放的标准品、对照品则应提供检验用工作对照品,并出函说明该标准品、对照品的来源,附上检验单。 七、对于合同检验品种,我所只出具依据委托方确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数据。 八、合同检验收费在办理受理登记时根据双方商定费用收取。 我所在检验报告完成时告之申请人,申请人缴款后凭付款凭证到我所检品收办处领取检验结果报告。 联系部门:省药检所业务技术室 电话:027-87279953 地 址:武汉市武昌丁字桥54号 邮编:430064 合同检验申请函(格式)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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