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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检验所 ->办事指南 |
| 委 托 检 验 须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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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订本所委托检验须知: 一、委托检验的药品应为已上市产品;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包装应完整。(原料药应附生产批件)。 二、凡经药检所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我所不受理委托检验,但委托方可按有关法规提出复验申请。 三、委托单位应出具委托检验申请函(见附件),具体说明委托品种、委托原因、检验标准、检验项目。 四、办理委托检验的人员应熟悉所送样品特性及所附资料内容,详知送检目的,持委托检验申请函办理。办理时应按要求填写《湖北省药品检验所委托检验申请表》,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五、委托检验须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已成册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标准版本、部、册、页等;单页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批准件,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并提供其复印件(不能提供自行打印的质量标准),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质管部门的公章。 六、除特殊情况外,样品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检验周期原则上为25个工作日内。在检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检验的项目,经我所与委托方联系,15日内未获答复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检验。 七、贵重中药材,如麝香、牛黄、熊胆等的委托检验,由委托方提供全检量的三倍量,我所不再对货物抽样,亦不再对货物封样。 八、委托方送检时,应提供中检所发放的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或特殊试剂;如无中检所发放的标准品、对照品则应提供检验用工作对照品,并出函说明该标准品、对照品的来源,附上检验单。 九、每检品出具检验报告书一式二份,检验报告书将注明“本报告书仅对送检样品负责。” 十、我所在受理样品时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213号)规定根据样品检验项目计算并收取检验费用,同时办理收费凭证。 我所在检验报告完成后,申请人凭收据或付款凭证到我所检品收办处领取检验报告书。 十一、委托方对委托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药品管理办法》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起7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联系部门:省药检所业务技术室 电话:027-87279953 地 址:武汉市武昌丁字桥54号 邮编:430064 委托检验申请函(格式)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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