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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
2016-12-2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1)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
2016-12-26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2013-04-1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制剂注册审定质量标准的发布。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上报的医疗机构已有标准制剂及制剂注册相关申请的
2013-04-16【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812 【实施日期】 19950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被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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