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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市[2004]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下发后,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准确理解《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问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遵循的合理布局原则,是《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规定,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国药品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结构不合理,这是我国医药经
2010-12-13国食药监市[200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返回目录 开办药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决定加强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要求本辖区内零售药店做好抗菌药物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准备工作。2004年7月1日后不按规定销售的,一经发现,要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12-13关于公布第七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等9份刊物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三
2010-12-13国食药监注[200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局“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确保药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为此,我局制定了《创新药物研发早期介入实施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创新药物研发早期介入实施计划 一、实施目的 实施创新药物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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