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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市[2004]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GSP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县以下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
2010-12-13卫规财发[2004]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中医药局、纠风办: 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办法逐步完善。初步改变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增加了药品价格透明度,提高了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遏制了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实践证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
2010-12-13国食药监市[2004]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经营方式的一种表述,应按药品零售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监管。我局已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已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12-13国食药监市[2004]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运用监管手段,发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引导并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
2010-12-13国食药监市[2004]414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仍使用标示原名称的包装生产销售药品如何定性查处的请示》(内食药监稽〔2004〕27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所生产的药品,其药品包装、标签所标示的企业名称应按变更后的名称标示。如仍标示变更前企业名称,属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视具体情节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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