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食药监械[2003]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经研究,现将这些产品的分类界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用红外线人体测温仪: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医用臭氧空气消毒机:用于医院空气消毒,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医用紫外线灭菌灯:用于医院空气灭菌,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抗菌口罩衬: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热敷灵(贴):用于改善微循环,促进血液循环,防止组织缺氧,缓解局部器官、组织的疼痛,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手术辅助钛夹:用于腹腔手术时支持腔内

    2010-12-13
  • 鄂食药监文[2004]8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培训行政相对人的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制定相关制度,一并执行。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培训行政相对人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各类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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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食药监文[2004]7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及直属单位 现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六日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药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制定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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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食药监办[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将原由卫生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财综[2003]9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10)68313344-17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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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食药监人[2004]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管理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属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由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规定从业药师资格的有效期限从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为更好地发挥从业药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的作用,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在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再进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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