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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安[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2004年6月30日以前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生产的合格药品,在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保证中药材GAP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经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开展试点认证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讨论研究,制定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返回目录 一、中药材是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的基础原料。实施中药材GAP,对中药材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7号局令)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管理,防止重复建设,我局多次召开新开办企业审批管理座谈会,并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现就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
2010-12-13食药监安函[200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先后公布了三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方标准品种名单,现对已公布的药品品种名单涉及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我局公布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是属于按地方药品标准生产而经过再评价和整顿后未能升入国家标准的品种,凡按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和局颁标准)生产的药品不在此之列。 二、由于历史原因个别中西药复方制剂中有的按中药审批,有的按化学药审批,有的属于同名异方、同方异名,有的虽成份和品名相同,但处方量或规格不同,因此,这部分品种易与按国家标准生产的品种混淆,有关品种的说明见下表。 品种名称 有关说明 复
2010-12-13国食药监办[2003]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湖北、安徽、江西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关于医用分子筛设备制取的氧气可否供临床医疗使用及如何管理等事宜。为确保医疗用氧气使用的安全、有效,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医用氧气制取方法有低温空气分离法和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两种。两种方法制取的氧气都应加强管理,其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使用。 二、低温空气分离法制取的氧气,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要求。 三、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取的氧气,其质量标准正在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制定中,在该标准颁布执行前,暂不对该方法制取的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130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化学药品制剂72个(甲类非处方药37个,乙类非处方药35个),中成药制剂58个(甲类非处方药53个,乙类非处方药5个)。《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
2010-12-13国食药监注[2004]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药监注〔2002〕32号)规定,对于因中药同品种保护而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暂不予换发药品批准文号。鉴于目前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已基本完成,经研究,决定对因中药同品种保护而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但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仍然被中止。现就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品种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已刊登在我局网站:下载区《关于公布1683个被中止批准文号
2010-12-13国食药监办[200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的监督管理,理顺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该类产品注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返回目录 一、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的注册管理问题 (一)对于该类产品中由药品起主要作用、医疗器械起辅助药品作用的(如预装了药品的注射器等),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由药品注册司负责。 (二)对于该类产品中由医疗器械起主要作用、药品起辅助作用的(如含药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按医疗器械进行注
2010-12-13国食药监注[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对药品组合包装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组合包装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有独立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药物制剂组成的包装。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一)已有相同活性成份组成的复方制剂上市的; (二)缺乏国际公认的成熟的治疗方案作为依据的; (三)给药途径不一致的药品;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申请药品组合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在国外上市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的资料要求申报,提出药品补充申请,
2010-12-13国食药监注[2003]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制修订了34项药包材国家标准,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此基础上又组织制定了25项药包材检验方法标准,现予发布,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25项药包材检验方法标准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12-13国食药监注[2003]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SARS防治药物研发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研究以及实验方法,我局组织制定了《马抗SARS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制技术要求》,现予印发,请相关研究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返回目录 马抗SARS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制技术要求 马免疫球蛋白制品生产工艺相对成熟,且在
2010-12-13国食药监注[2003]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完成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审核工作,共计207份(其中化学药品50份,中成药157份),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在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同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上发布该说明书。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要尽快将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事宜,通知到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三、该
2010-12-13食药监注函[20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开展了地方药品标准整顿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等工作,并下发了相关的文件。为便于药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正确理解地方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 地方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方药品标准”是指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布的药品质量标准。1985年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允许有地方药品标准存在;2001年12月1日施行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则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是指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
2010-12-13国食药监注[2003]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加工出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 (试 行) 一、为规范药品加工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2010-12-13国食药监注[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SARS诊断试剂、疫苗以及防治药物筛选研发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研究及实验方法,确保研究结果真实可靠,我局组织制定了《SARS病毒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细胞模型筛选抗SARS病毒药物试验技术要求》、《SARS诊断试剂生产研制技术要求》及《SARS病毒毒株资料登记表》等技术要求,现予印发,请从事SARS防治药物研发的单位遵照执行,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SARS疫苗研究、诊断试剂研制和有关药物筛选等工作的单位,在执行相关技术要求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
2010-12-13国食药监市[2004]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GSP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县以下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
2010-12-13卫规财发[2004]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中医药局、纠风办: 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办法逐步完善。初步改变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增加了药品价格透明度,提高了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遏制了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实践证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
2010-12-13国食药监市[2004]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经营方式的一种表述,应按药品零售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监管。我局已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已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12-13国食药监市[2004]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运用监管手段,发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引导并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
2010-12-13国食药监市[2004]414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仍使用标示原名称的包装生产销售药品如何定性查处的请示》(内食药监稽〔2004〕27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所生产的药品,其药品包装、标签所标示的企业名称应按变更后的名称标示。如仍标示变更前企业名称,属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视具体情节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12-13